國際能源網獲悉,日前,國家能源局回復第三方投資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電站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咨詢表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具體如下:
有企業向國家能源局咨詢:
我公司是一家光伏電站投資公司,近期與山西省一家大型冶金企業簽訂光伏電站投資合作協議,擬在該企業廠區場地建設工商業分布式光伏電站,我公司在當地成立“項目公司”作為該光伏電站的投資與經營主體。這家冶金企業是用電大戶,具有很強的消納能力,所以要求光伏電站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當地能源局同意用項目公司作為備案主體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
但是,我們在與當地供電公司溝通過程中,當地供電公司認為以“項目公司”作為備案主體不能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并網,須采用“全額上網”模式并網;以“冶金企業(用電主體)”作為備案主體,才能采用“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項目公司花錢投資的光伏電站,備案在冶金企業(用電主體)名下,總感覺不放心,應該備案在自己的名下。
請問:當地供電公司否定當地能源局的備案模式,拒絕項目公司以“自發自用、余電上網”模式并網是否符合國家相關規定?是否違背了工商業分布式光伏建設“自發自用,余電上網”的相關政策?
國家能源局新能源司答復如下:
《關于促進光伏產業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24號)第三條明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按照“自發自用,余量上網,電網調節”的方式建設分布式光伏發電系統。第七條明確:開放用戶側分布式電源建設,支持和鼓勵企業、機構、社區和家庭安裝、使用光伏發電系統。鼓勵專業化能源服務公司與用戶合作,投資建設和經營管理為用戶供電的光伏發電及相關設施。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應用示范區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能綜新能〔2013〕274號)第一條提出:光伏發電項目可由電力用戶自建,也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
《關于印發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能新能〔2013〕433號)第一章第三條提出:鼓勵各類電力用戶、投資企業、專業化合同能源服務公司、個人等作為項目單位,投資建設和經營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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